
医科大学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专题会议是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授权,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党务、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条 专题会议由议题所涉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校领导出席,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举行,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四条 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讨论建议方案、形成建设性意见;
(三)对各有关单位、部门提请研究的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四)协调处理需要多个单位、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单位、部门负责承办;涉及全局的议题或不便由某一个单位或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提出并负责承办。承办单位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必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单位、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涉及几个单位、部门的议题,承办部门要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预案。凡是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专题会议讨论。
第七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决定,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提交专题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分管校领导商请党委书记、校长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向会议成员通报。
第八条 专题会议内容应按照统一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进行公布,未经会议授权,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专题会议由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写、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议决事项的传达和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条 承办专题会议的单位、部门须在党办或校办印发专题会议纪要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材料整理好,并送交党办、校办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