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8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拓宽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发布《江西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本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举报人最高2万元奖励。
《奖励办法》指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本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负责查处举报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金额确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金发放等工作。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奖励办法》将四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纳入奖励范围,包括: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其中,无证采矿具体表现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实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亦可通过属地网络平台进行线上举报。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3000元;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分别给予奖励,其中最高奖励2万元。《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